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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行政 复议

1999-11-06 来源:生活时报 孙秀杰 我有话说

编者按:《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些读者希望了解其中内容,恰逢10月是税法宣传月,本版编发有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何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有哪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何种情况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哪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如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何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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